内部刊物(季刊)
拍 卖 瞭 望
(第5期)
四川昌达拍卖有限公司 主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
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九、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4年8月10日
时政类新闻发布须有相应资质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提供者应取得相应资质
《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和公众服务信息作了明确定义: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微信、QQ、飞信、陌陌等热门应用均包括在内;公众信息服务是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例如微信上的各种公众号。
《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可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共账号须加注标识
《规定》提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引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对“时政类新闻”作进一步说明,即“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实行“后台实名制”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徐丰解释道,“‘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是指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其在前台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如可以选择个性化的网名或昵称。”
据了解,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在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就可以使用发言功能,对使用即时通信工具浏览信息的,《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落实实名制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徐丰进一步表示,要求所有提供服务的企业主体都要有举报机制。“公众遇到不良和违法信息或者个人信息遭到侵害,都可以举报。”
公众账号使用者违规或被封号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同时,《规定》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规定》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言论自由?徐丰表示,近年来,对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少数人以言论自由为名,行践踏公民正当权益之实,影响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了广大网民真正的自由。《规定》的出台,恰恰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
商务部:上半年政府
委托机动车拍卖成交额增79.4%
商务部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布7月份商务运行情况。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发布会上介绍,上半年政府委托机动车拍卖共成交1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4%。
根据商务部全国拍卖信息管理系统的统计,由于全国公车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各地公车拍卖数量明显增加,全国公车改革逐渐进入快车道。今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拍卖业务同比大幅增长44.3%,成交额为35.7亿元,政府委托的车辆拍卖业务增长显著。
沈丹阳介绍,上半年政府委托机动车拍卖共成交1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个亿,增幅为79.4%。这5个亿基本上是各地公车改革带来的公车拍卖的成交额。他表示,实际上,自2011年以来,随着温州、上海等地车改政策陆续出台,公车拍卖业务一直在持续上升。从2011年到2014年6月,全国政府委托的机动车拍卖业务成交额达46.6亿元,其中上海、山东、广东、浙江、内蒙公车拍卖成交额处于前列,共成交20.2亿元,占近三年多来政府委托机动车成交额的43.3%。
沈丹阳表示,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引导拍卖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全国公车改革中发挥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作用。下一步商务部有三个重要部署:一是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拍卖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运营,同时防止没有拍卖资质企业违法开展各类竞价业务,扰乱秩序。二是规范业务流程,保障服务品质,引导拍卖企业参照《机动车拍卖规程》等行业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做好网络拍卖与现场拍卖相结合,加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处置工作的有序和高效。(文/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
拍卖如何应对新消法
自2014年3月15日起,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拍卖作为一种特别交易方式,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和约束。对于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经营者需要注意哪些新的法律问题呢
从事拍卖活动也需遵守《消法》规定
拍卖是一种竞价高者得的交易方式,一般情况下,非自然人的买受人和拍卖人若发生纠纷一般由《拍卖法》、《合同法》来调整。那么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受让拍卖标的物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拍卖行为又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和制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自然人为生活需要通过拍卖这种特定交易方式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如消费者通过拍卖这种方式购买商品(如房产、家电等),其权益要受《消法》的保护。即买受人为自然人且是为生活需要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商品的适用《消法》。
由于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往往主体多样化,有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拍卖成交前,由于众多人参与竞买,买受人主体存有不确定性,所以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不仅要按照 《拍卖法》的规定从事拍卖活动,也应遵守《消法》的有关规定。如尊重竞买人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安全权等,拍卖人如果对竞买人有欺诈行为的还有可能承担惩罚性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修正的《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一些新的权利、增加了经营者义务。面对新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人在拍卖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对拍品的说明要真实全面
新《消法》第二十条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这在资产类的拍卖中,拍卖人对拍卖图录、公告、说明书中有关资产的描述等要符合该条规 定。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拍卖的实物与说明介绍要一致,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完善拍卖商品的售后服务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二手车拍卖中,如果消费者通过拍卖这种形式购买车辆的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拍卖人对拍品质量的承诺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在收到二手车的七天内可要求退货。这样不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也会给交易方带来损失。为避免七日内退车的发生,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应注意对二手车的售后服务予以明确的约定。
如何保障拍卖双方的权益要深思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拍卖的商品不属于上述四项且根据商品的性质也不属于不宜退货的,通过网络拍卖购买的商品的消费者可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如今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网络拍卖交易量也在增长。网络拍卖也面临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拍卖中有很多类的商品交易,有的商品根据其性质适用不宜退货,有的商品根据其性质不符合不宜退货的条件。该条规定的不宜退货不是以交易方式来确定商品是否不宜退货。
网络拍卖不论是拍卖人的网络拍卖还是司法淘宝拍卖都面临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问题。
如果拍卖人将线上网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线下的具体交易结合完成拍卖,可能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有些法院以零佣金,受众多为由,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如何保障通过网络拍卖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买受人在收到商品七日内该如何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这些问题都亟待深思和探讨。
网络拍卖无理由退货的实施将导致拍品“流拍”,给委托人、拍卖人带来损失。如何让购买者既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又要保障网络拍卖人、委托人的正当的利益,值得网络拍卖人、法院去认真思考。
拍卖条款要注意格式问题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须知,竞买协议等文件材料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在拍卖须知中,拍卖人应以显著的方式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数量、质量、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对拍卖商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同一拍品不同专家的意见尽可能多的列示,在拍卖须知或者图录中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竞买协议是由拍卖人事前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格式条款不得作出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拍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不动产拍卖的竞买协议中,有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承担该交易的一切税费。对这些税费应在竞买协议中作更详尽的说明,税费的具体类别的明细及承担的归属。
拍卖人可通过设置竞买人愿意承担本应由委托人交纳的税费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并且在竞买协议中以显著的方式提请竞买人注意并对竞买人予以详细说明。
拍卖人要严格保密竞买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拍卖交易中,拍卖人在收集、使用、保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则,加强技术措施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随意向消费者发送拍卖商业信息。当然,向非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不在此禁止之内。(文/邱宝昌)
拍卖要重视竞买协议核心条款
拍卖公司举办拍卖活动需要与委托人、竞买人签订协议,其中,与竞买人之间签订的竞买协议往往涉及到竞买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成交后的付款义务等重要条款,关系到拍卖活动的成败。为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拍卖人在竞买协议中应该注意哪些核心条款的约定呢
拍卖公司举办拍卖活动需要分别与委托人、竞买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签订的竞买协议往往涉及到竞买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成交后的付款义务等重要条款,对拍卖活动的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指导拍卖企业依法经营,具体规范拍卖活动各环节事项,避免因有关约定不明确而引发法律纠纷,我们建议拍卖人、竞买人在竞买协议中就竞买人主体资格确认、拍卖标的物性状、瑕疵责任、拍卖佣金及有关费用数额、标的物交割、成交后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严格审查竞买人主体资格
拍卖人作为拍卖活动的主办者,负责对竞买人身份进行审核,并确认其是否具有参与拍卖会的主体资格,这是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而的关键审核工作。在拍卖实践中,由于拍卖公司对竞买人身份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纠纷时有出现,给拍卖活动的严肃性带来了挑战,也使拍卖公司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拍卖公司在竞买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核潜在竞买人的身份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竞买资格,并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买人为参加拍卖人举办的当期拍卖会,已向拍卖人交纳一定金额的竞买保证金,并据实提交了有关身份信息及具备参拍条件的证明文件,符合竞买的基本条件,可以参加拍卖会,拍卖人已为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
在上述工作妥善完成后,拍卖活动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竞买人主体资格瑕疵而造成的法律风险。
提醒竞买号牌的使用责任
拍卖活动中,拍卖师往往通过竞投号牌来区分不同的竞买人。而部分竞买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有时会将自己的竞投号牌转交或者出借他人使用,导致与此相关的拍卖纠纷出现。
为了最大限度上提醒竞买人重视竞投号牌的法律意义,谨慎保管竞投号牌,避免拍卖纠纷出现,我们建议拍卖人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买号牌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和竞买权的标志。竞买人领取竞买号牌后,应妥善保管,并在拍卖竞价过程中谨慎使用。竞买人须对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及其他持举该号牌的任何人的竞价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重视拍卖标的的瑕疵责任
拍卖标的瑕疵包括法律上的瑕疵和实物上的瑕疵。这些瑕疵的出现,轻则导致针对该拍卖标的的成交被认定为无效,重则给拍卖公司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拍卖公司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与此同时,考虑到部分拍卖标的瑕疵纠纷是因为竞买人的误判和疏忽造成的,我们建议在竞买协议中设置相应的条款,避免来源于竞买人方面的标的瑕疵纠纷。
针对法律上的瑕疵,我们建议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拍卖人保证拍卖标的物处于合法状态,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对其进行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处分;竞买人经拍卖会前的标的物展示或预展阶段,已对拍卖标的物本身及其相关权利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拍卖人以现状对其进行拍卖。
针对拍卖标的实物瑕疵问题,我们建议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除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明确表示予以保证外,拍卖人通过图录、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对于拍品状况之描述仅供竞买人参考,并不代表拍卖人的任何承诺,即拍卖人依法对拍品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已亲自审看展示或预展的拍卖标的,并凭借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进行了准确判断,对其瑕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在竞买人签署具备上述约定的竞买协议之后,其再主张拍品质量瑕疵而主张拍卖无效,通常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约定好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的责任
拍卖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仅在于拍卖落槌成交,更要看中拍卖标的和价款的成功交割,没有实现成功交割的拍卖活动是不成功的。
拍卖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是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佣金,而佣金通常是和拍卖价款一起支付给拍卖人的。在绝大多数案例中,拖欠拍卖价款的买受人都同时拖欠了拍卖公司的佣金,这不仅导致拍卖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我们建议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并按落槌价乘以一定比例计算出的金额或双方进一步确定的佣金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除此之外,有其他费用(例如保险费、图录版面费、保管费等)支出的,买受人自愿承担一定的比例或数额,并与拍卖佣金一并结清。
同时,为了明确买受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违约责任,我们建议明确约定: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在确定的期限内不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等费用的,应视为竞买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竞买人所交保证金及后续支付的部分价款优先用于赔偿拍卖人的预期佣金收入及其它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拍卖人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明晰竞买保证金的处置问题
近年来,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巡回调研和咨询活动中,经常遇到关于保证金归属问题的企业咨询。有的企业因为没收保证金问题而与买受人发生诉讼纠纷;另外一些企业在成功没收违约买受人保证金后,却与委托人之间就保证金应该归属于谁而发生冲突。
纵观《拍卖法》全文,并未对国内外拍卖行业长期实行的保证金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民事法律活动中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即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行通过合同条款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约定遵守了自愿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笔者建议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如拍卖会上竞买人未能竞得任何拍品,拍卖人须于拍卖会后确定的时间内全额无息退还;如竞买人成功竞得某拍品,在双方结算成交价款及其他费用时,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佣金及其他费用,多退少补。拍卖人对于应如期退还的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竞买人承担支付银行存款或贷款利息的责任。
界定拖延拒签成交确认书的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买受人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给予后续救济措施的指引。这需要我们通过完善竞买协议的方式予以弥补。我们建议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后立即提供与拍卖标的及成交金额一致的《成交确认书》,并及时要求竞买人签署;竞买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及时签署《成交确认书》,对于竞买人拖延签署及拒绝签署的情形,应视为竞买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所交竞买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拍卖人的佣金及其它费用损失,剩余部分暂时留存拍卖人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买受人签署具有上述内容的竞买协议后,其在拍卖成交后拖延或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得到了清晰界定,拍卖公司只需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追究即可。
明确拍卖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
在拍卖活动中,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因而存在发生诉讼纠纷的风险。如果拍卖公司未能与买受人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可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一些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由于拍卖标的和买受人数量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全国各地打官司的情况。
为了避免上述不确定性,我们建议拍卖公司通过竞买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因本次拍卖所发生的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约定由拍卖人、竞买人所在地法院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法院管辖,或由某特定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同时,建议约定: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拍卖佣金(委托人佣金加买受人佣金)及其他费用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每件(宗)诉讼、仲裁所发生的代理人薪酬、误工费、差旅费等项固定额度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公司在举办拍卖活动过程中往往还有拍卖规则等重要法律文件。拍卖公司除了重视在竞买协议中做出上述约定外还要注意充分引用拍卖规则等重要文件条款的约定。例如建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确认,拍卖人所提供的《拍卖规则》及相关书面文件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除双方协议剔除外,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该规则执行。
同时,为了避免自相矛盾冲突的情况出现,拍卖公司应当仔细审查,保障竞买协议中的约定与拍卖规则中的约定存在一致性。(文/于国富)
依法监管 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未来5年是我国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简政放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法治的层面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突出了依法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的新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市场监管的改革目标:“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把改进市场监管执法作为市场监管改革的重大任务
这些年市场监管执法不规范带有普遍性,由此使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意见》提出,“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实现市场监管职能法定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考虑到市场监管越位和缺位并存的状况,《意见》提出了市场监管职权法授的新思路,“要确保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以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重点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需要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不规范往往会损害市场主体权益。《意见》提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并强调“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3.依法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法治化市场监管的重要特征是公开透明。只有实现监管规则、程序公开,过程透明,才能够实现监管执法的公平公正,才能给市场主体传递明确的市场预期,才能避免暗箱操作,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意见》提出“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政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4.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难以对监管的结果问责,是我国市场监管失灵的一大难题。《意见》给出了综合性的解决办法:“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
二、以强化统一性、权威性为重点改革市场监管执法体制
有些领域的市场监管带有“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突出特征,这不仅弱化了监管效能,还导致难以实施行政问责。《意见》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1.以整合市场监管职责为重点解决多头执法。《意见》提出“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并给出整合执法队伍的解决方案,“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
2.以明确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分工为重点消除多层重复执法。《意见》提出“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实现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
3.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意见》提出“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4.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相衔接。《意见》提出“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见》体现出注重运用法治方式从严从快打击市场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市场监管执法需要制度保障。《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1.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变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意见》提出“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废止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健全市场监管的法律责任制度。治乱用重典。《意见》提出了多种举措落实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建设业务素质过硬、专业性强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意见》提出:“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四、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要面对无数独立的市场主体,如果仅仅靠政府唱“独角戏”,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很难保证。《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1.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意见》提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2.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意见》强调,支持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3.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意见》提出,“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随着我国进入增长转型与改革的新阶段,无论是实现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的经济转型,还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都高度依赖于一个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加快实现依法监管,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的转型牵动影响全局,已成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与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