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瞭 望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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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

 

 

 

 

 

 

 

 

 

 

 

 

四川昌达拍卖有限公司  主办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大会应到91人,实到81人。会议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黄小坚主持。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听取并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首先听取了李卫东秘书长作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上半年拍卖行业基本情况:2017年上半年行业发展基本稳定。截至6月末,全国31个省(区、市)共有拍卖企业7242家,企业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314家。国家注册拍卖师13059人,行业从业人数39654人。行业经营方面,上半年拍卖总成交额3103.1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56%,主营业务收入27.53亿元,同比增长12.12%。

报告总结了上半年协会主要工作。协会秘书处根据去年年底五届三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方针,主要做了五方面工作:(一)全面铺开企业等级评估工作;(二)中拍平台市场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三)政策协调取得积极成果;(四)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五)举办重大活动发出行业正能量。

报告还提出了下半年行业重点工作,主要有:(一)继续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工作;(二)整合资源促进专业化市场发展;(三)加快推进“中拍平台”市场开拓工作;(四)扎实推进企业等级评估工作;(五)组织做好第29期拍卖师考试工作;(六)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正面形象;(七)做好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听取并审议通过成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的建议

为适应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拍卖师执业能力,加强拍卖师执业自律,维护拍卖师合法权益,经借鉴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协会的经验,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议成立拍卖师分会。与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了这一建议。常务理事们还表决通过了李卫东秘书长关于由黄小坚副会长兼任拍卖师分会会长的提议。

三、听取并审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的建议

为适应新形势下资产拍卖业务专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抓住当前不良资产拍卖和公共资源拍卖市场机遇,秘书处向本次常务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成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的建议。与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了这一建议。常务理事们还表决通过了李卫东秘书长关于由祁志峰副会长兼任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提议。

四、听取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拍卖师资格考试个别科目考试形式的建议

为适应新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形势,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建议调整拍卖师考试个别考试科目考试形式,拟将《拍卖实务》科目中“拍卖概论”部分的内容放到有条件的省区进行考试,采取机考形式,以发挥各级拍卖行业协会的作用,扩大拍卖基础知识的普及,增大拍卖从业人员的队伍。与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了这一建议。

五、听取并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有关年度表彰方案的建议

为进一步扩大拍卖行业社会影响,激发行业精神,鼓励拍卖行业创新发展,秘书处提议在去年首次设立“企业创新奖”的基础上,设立“中国拍卖行业优秀企业家”、“中国拍卖行业企业创新奖”、“中国拍卖行业省市协会优秀服务奖”等三个表彰奖项,在2017 年年会期间开展表彰。与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了这一建议。

六、听取关于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情况的报告

会上,中拍协副会长、中拍平台公司总经理祁志峰同志介绍了中拍平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情况。上半年,中拍平台市场化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平台公司新建的网络拍卖系统已基本满足最高院网络拍卖的各项要求。祁志峰副会长还向与会常务理事介绍了“中拍平台+拍卖企业”的核心战略,以及“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合作思路。

七、听取并审议通过关于对新会员备案和对部分企业退会处理的建议

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对206家符合入会条件的新会员备案的建议,批准因停业、注销或经营等原因对118家企业做退会处理。

八、参会常务理事就相关议题积极展开讨论

会上共有11位理事就行业发展顶层设计、平台建设、行业持续创新、网络司法拍卖、成立分支机构、拍卖师考试、表彰方案和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七、余平会长做会议总结

余平会长在会议结束时做了总结讲话。他首先向常务理事们通报,根据当前协会工作和中拍平台股份公司工作的需要,经7月26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五届理事会副会长黄小坚同志调整为常务副会长并驻会工作。

随后,余平会长根据与会常务理事们的发言,结合近期调研情况提出了拍卖企业应对当前困难的四个“加紧”,即:要加紧提升拍卖行业的社会价值;加紧构建拍卖企业新的资源体系;加紧构建拍卖企业新的服务体系;加紧提升拍卖企业的经营服务能力。他说,有为才有位。拍卖企业要以更为专业的、不可替代的增值服务,积极巩固“存量”资源,大幅拓展“增量”资源。构建服务体系方面,要大力发展以上下游客户延伸需求的供应链服务;以赢得客户资源为中心的产业链服务;以集约属地拍卖企业优势为核心的联合服务;以降低成本、提高附加值为核心的区块链服务;以同一标的物衍生的不同需求的复合型服务;以线上线下不同交易手段相结合的融合服务。余平会长指出,服务决定价值,价值决定资源,资源决定发展。拍卖行业要大胆任用人才,把人才放到合适的岗位,努力建设学习型、思考型、创新型、智慧型企业。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自信,积极迎接挑战,才能迎来新的发展。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常务理事:

2017年已经过半,现将半年来拍卖行业发展情况、秘书处主要工作及下半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行业基本情况

2017年1-6月,全国拍卖行业发展总体稳定。截至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共有拍卖企业7242家,企业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14家。国家注册拍卖师13059人,行业从业人数39654人。

行业经营方面,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企业转型升级、需求继续改善的宏观背景下,拍卖行业成交稳中有升。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1-6月拍卖行业成交额3103.19亿元,同比增幅67.56%;累计拍卖成交场次27065场,比去年同期增长7.07%;行业效益方面,主营业务收入累计27.53亿元,同比增长12.12%,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从具体业务情况看,主要标的成交结构稳定,一些业务增长势头明显。其中,1-6月份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延续2016年以来的回暖态势,分别成交743.8亿元和1325.18亿元,同比上年分别增长21.97%和78.94%;机动车拍卖业务在公务车改革渐入尾声后成交额小幅下降,成交54.67亿元,同比下降3.73%;农副产品拍卖业务成交13.04亿元,同比下降19.94%;无形资产拍卖和股权、债权类拍卖业务表现抢眼。受上半年浙江、北京等地大型知识产权拍卖活动的带动,无形资产拍卖业务成交122.33亿元,同比增长21.8%;受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节奏加快影响,股权、债权拍卖业务成交额550.88亿元,同比增长261.62%。预计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此类业务还将稳定增长并延续去年以来的增势。此外,受主要拍卖行春拍时间推迟等因素的影响,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1-6月份成交69.8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3.31%,预计2017年春拍业绩与2016年基本持平或略有增长。

此外,根据中拍网络平台数据统计,2017年1-6月,平台上的网络拍卖业务量有显著增长。拍卖场次、成交额分别较2016年同期增长101.24%和260.28%;上拍标的2.37万件,增长44%。其中,网络司法拍卖表现尤为突出。1-6月,23个省、区、市共在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上组织3193场网络司法拍卖会,较2016年同期增长171.28%,占平台总场次的59.85%。山东、安徽、江西、黑龙江、四川、广东、河北、甘肃、辽宁、宁夏、陕西、内蒙古等省、区、市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尤为活跃。

总体来看,今年以来,全国拍卖行业坚持“开放、合作、包容、共赢”的行业发展理念,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转变观念、发现机遇,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二、上半年秘书处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协会秘书处根据去年年底五届三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方针,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全面铺开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是协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行业普遍关注、关心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上半年协会成立了评估委员会、评估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评估工作办法,研发启用了新的网络申报评估系统,配合省市协会举办了13次培训班,培训参评企业1500余人次;在全国遴选了30家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评估资料审核及现场核查工作,有64名审核员通过培训获得高级和初级审核员资格,为即将开展的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目前,有2100家企业完成系统内申报,其中1903家企业通过初审、复核,197家企业因不符合参评条件不再予以评估。

(二)中拍平台市场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中拍平台”是拍卖企业进入网络司法拍卖、迎接新技术挑战的重要接口。去年以来,经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中拍平台”市场化、公司化改制得到了行业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极响应。进入2017年,在平台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推动下,协会先后完成了资产评估、工商核名、公司注册等工作,并于4月12日在京召开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了涉及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的一系列重要议案。至此,中拍平台市场化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平台公司已基本满足了最高院关于网络拍卖要求的各项条件,同时正加紧研发适合拍卖企业所需的其它委托拍卖业务模块,完善技术和服务功能。中拍平台已经明确,以为拍卖行业服务为宗旨,以整合行业资源、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吸引争取更多社会拍卖资源为抓手,促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提升。

(三)政策协调成果为行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去年11月五届三次理事会后,中拍协继续加强对拍卖行业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推动政府部门有关拍卖政策环境的改善并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司法网络拍卖政策方面,上半年陆续走访了北京、天津、广东、湖南、湖北、重庆、四川、江苏等高院,就网络司法拍卖与拍卖企业提供线下专业服务问题积极协调。通过走访,表达了拍卖行业的诉求和愿望,介绍了拍卖企业的市场资源优势、市场招商优势、服务的专业优势,争取法院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充分肯定拍卖企业为司法委托拍卖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明确表示:司法拍卖并不排斥拍卖企业,适合网络拍卖的网络拍卖,适合委托拍卖的委托拍卖;网络拍卖也需要拍卖企业提供线下专业服务。关键是拍卖企业自身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能力,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二是推动商务部、工商总局拍卖相关政策文件出台。经过前期反复推动,今年2月,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正式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拍卖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期,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市场规范管理和合同行政监管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违法拍卖活动的打击力度,认真研究拍卖行业存在的具体问题,促进拍卖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文物艺术品相关政策取得突破。经过持续协调,2016年12月国务院发文第二次下调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并将2012年-2016年降税后6%的税率继续下调到3%(规定税率为12%)。同期,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在明确将逐步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禁止在市场摆卖或通过网络等渠道交易象牙及制品的同时,对来源合法、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的“象牙文物”,依法定程序获得行政许可后,允许在严格监管下进行拍卖。这是自2013年中拍协与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共同商定以“一事一报”方式开展象牙文物拍卖活动后,由国务院层面再次明确“象牙文物”拍卖的合法性。

四是拍卖行业两会代表委员工作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落实‘国八条’,解除二手车限迁”、“调整文物艺术品进境税率,促进文物回流” 等提案,并通过内参持续推动,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两会以后,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三部委联合发文督办落实“国八条”,截至目前,各省市的二手车“限迁”政策正在逐渐取消,为机动车拍卖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利市场环境。

五是积极协调其他拍卖相关的重要政策。关于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问题,从2014年开始至今年5月份,国务院共进行了七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清理工作,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证书,占全部职业资格证书的三分之二以上,清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关于拍卖师是否保留问题,商务部个别司局对商务部是否为主管单位提出异议。中拍协得到消息后,认为此事非常重大,立即约见商务部领导,当面向分管副部长房部长及流通业发展司、人事司领导汇报,同时起草书面报告报送商务部和人社部。经中拍协艰苦努力,商务部在给人社部复函中同意保留拍卖师资格,人社部也同意保留并上报国务院。此外,协会还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关于整肃非法拍卖活动的建议》,力争为拍卖市场营造有序环境。

(四)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针对拍卖行业和企业面临的困难,协会推出多项举措,推动行业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调整推进农产品拍卖工作思路。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秘书处在推进农产品拍卖工作思路上由以前重点是拍卖企业转向政策推动、农产品批发商供应商、金融支撑、物流支撑、拍卖服务“五位一体”的工作思路,为此专门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报送了推进农产品拍卖的政策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陆续推出农产品拍卖7家试点企业,1家示范企业。

二是根据近两年来银行不良资产总量增长、处置进度加快的情况,协会及时与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不良资产研究机构、中拍平台以及银行业协会加强沟通,于6月份举办不良资产论坛活动,努力推进不良资产拍卖业务的创新发展,初步形成了以资产拍卖企业为核心,业内外共同参与的氛围。此次常务理事会上,根据企业的要求,秘书处还提交了关于成立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请常务理事们审议。

三是为企业提高创新经营能力服务。上半年,协会秘书处针对拍卖行业发展中创新能力不足、观念陈旧等问题,围绕去年行业年会提出的“创新思维、创造市场、创造客户、创新发展”的“四创”理念,通过教育培训、标准指引等手段,推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创新发展。先后推出了拍卖营销认证课程、不良资产高级研修、网络拍卖、农产品拍卖等培训课程,受到了企业的欢迎。

(五)重大活动发出行业正能量

在当前经济和行业发展面临挑战的背景之下,上半年来协会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充分弘扬行业正能量,扩大行业宣传和社会影响。

一是举办公益活动树立行业形象。6月12日,协会联合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在京举办“落槌有爱”联合行动首场慈善拍卖活动,共为听障儿童筹集善款和捐赠专用物资器材折款共计645.8万元。此次活动也是慈善和拍卖行业首次跨界联合,集合了包括中国嘉德、北京保利、北京匡时、中拍在线等知名拍卖企业和 20余家全国性行业协会支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在拍卖基金使用方面,今年以来,协会后组织了“快乐拍卖”农民工打工子弟首都文化之旅、为拍二代小若然义拍等公益活动、向贵州省织金县银山小学捐赠20万元用于希望食堂建设,激发了行业正能量,扩大了行业的社会影响。

二是举办艺委会年会及论坛活动。今年4月,中拍协艺委会在南京召开2017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年度峰会,广邀社会各界和重要收藏企业代表参与关于“企业收藏与拍卖市场”的讨论,峰会同期还举办了2017文化产业交流会,共同交流企业收藏的理念、体系、模式和视野,探寻企业收藏与拍卖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业态共建,加强了拍卖业内外的互动,扩大了艺术品拍卖领域的社会影响。

三是组织各类媒体发布活动,及时宣传行业改革发展情况。今年以来,协会先后组织了联合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2016年拍卖业年度报告,联合北京商报发布2016艺术品拍卖市场述评等新闻发布和论坛活动,并积极通过为新华社、经济日报、农民日报等撰文、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媒体采访,系统介绍行业发展形势,回答网络拍卖、机动车、农产品、艺术品拍卖等方面的社会和媒体关切,对外传递了行业发展正能量。

此外,今年以来,协会其他服务工作也持续推进。职业教育持续扩展深度广度,上半年先后举办专项论坛、培训八次,参与学员近2000人次;拍卖师管理和服务创新工作方式,理顺拍卖师调转微信支付等功能,受到了拍卖师的欢迎;会员服务也有所加强。根据新的会员“随时入会事后理事会备案”的工作流程,新发展会员206家,增强了协会与企业的联系。此外,也在国资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的指导下,协会秘书处加强了党建工作及秘书处制度建设,认真提高自身服务行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下半年秘书处工作重点

2017年,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深度推进的关键之年,也是拍卖行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转型升级、攻坚克难的关键之年。立足发挥拍卖行业在我国流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秘书处将继续根据去年底五届三次理事会上确定的反映行业诉求、创新服务品牌、加强理念引领等基本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继续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工作。政策环境始终是拍卖行业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越是困难的时候其作用就越大,因此,持续做好拍卖业的政策协调工作始终是协会秘书处的一项主要工作。近期内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努力协调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委抓住典型案例,加大对非法拍卖活动整治力度;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允许来源合法、经专业鉴定机构确定的象牙文物依法拍卖的文件精神,协调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推动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象牙拍卖政策落地;三是协调财政部、商务部,努力推进文物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解决;四是继续协调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争取对农产品拍卖的支持政策。

第二,整合相关资源,促进专业化市场发展。资产拍卖方面,将充分吸收上下游资源,积极推进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的运作,为开发不良资产市场的拍卖资源创造条件;艺术品拍卖方面,将围绕8月份在上海与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合作举办国际论坛,力促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国际化、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机动车拍卖方面,在各地深入开展公车拍卖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构建良好的机动车流通生态,加速二手车拍卖市场的专业化发展;农产品拍卖方面,继续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树立典型,拓展农产品拍卖市场。

第三,加快推进“中拍平台”市场开拓工作。中拍协顺应技术驱动产业变革、行业转型升级大趋势,推动“中拍平台”市场化改造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全国拍卖行业、企业服务,搭建一个能够满足行业企业开展业务的现代化交易平台。现在,平台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了,核心就是要让企业上线经营。同时为了提高网络拍卖成交率,必须推动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也就是网络拍卖的拍前拍后供应链服务。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省市协会的积极配合,加快组建以省市协会牵头的线下服务中心,争取两年内在全国范围内组建20个线下服务中心,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整合行业资源,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二是争取社会资源,在保持“存量”基础上扩大“增量”;三是促进全行业转型升级。

第四,扎实推进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在评估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前期完成申报、初审的基础上,评估办后续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一)充分发挥30家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的作用,对部分企业展开现场核查;(二)同时启动评估督导机制,对现场核查开展平行监督检查;(三)适时组织召开评估委工作会议,对初评结果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组织做好第29期拍卖师考试工作。2017年,共计1407人报名参加考试,1270人通过了资格审核,截至目前,约有1000人完成了考试缴费。下半年,协会秘书处将重点做好与人社部的沟通协调,精心命题、严密组织,按计划做好10月和11月份的第29期拍卖师职业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的相关工作。

第六,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正面形象。下半年,围绕年会做好宣传工作,规范、公开、透明做好年会期间有关奖项的评选;二是继续做好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最高奖“青花奖”的评选,利用《中国拍卖》增刊加大对青花奖获奖企业的宣传;三是继续加强行业宣传队伍的建设,加强与有关媒体的互动,进一步构建密切联系机制。

第七,扎实做好本次会议议定的有关工作。一是做好拍卖师考试方式调整工作;二是积极筹备拍卖师分会组建工作;三是积极筹备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四是做好第二届拍卖行业企业年会的筹备工作。

各位常务理事:2017年已经过半,协会秘书处将继续围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的决议精神,紧密联系拍卖行业发展的实际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争取2017年的工作取得新的进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谢谢大家!

 

 

 

重磅突发!三部委联合发文,

经公证的各类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不良债权处置效率提升,成本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司发通〔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 《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通过修改合同、签订补充 协议或者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公证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

四、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执行期间内 提出申请,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六、公证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尽力减少执行争议的发生。

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曰内出具执行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

八、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九、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 行。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

十、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 确定银行业金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部分费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其佘费用。

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

2017年7月13日

 

 

 

实用!营改增最新税率表来啦!

今天起,将有这些新变化

 

承担条款的合法性与操作性之张力

 

2017年6月3日-4日,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各系统的80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研讨,笔者做了题为“拍卖公告中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的合法性与操作性之张力”的发言,现整理如下与诸位师友探讨。

我们知道,在司法拍卖中,尤其是不动产拍卖中涉及的税费问题,一直是一个焦点。拍卖公告上一般会注明,产权过户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一切税费,均由买受方承担。顾名思义,所有/一切税费,当然包括按照税法规定本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这种条款,我们称之为税费转嫁承担条款。从税法规定和征管实践来看,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这样的做法是很不负责任的。

我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从民事法律视角来看,这样的规定或者说约定,是合法的;第二,从税收征管视角看,这种做法会产生一系列争议,在操作性方面是存在很大障碍的;第三,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案例,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审查态度还不够坚决、不够有底气。总之,建议对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予以矫正,在拍卖公告中取消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强调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承担相应税费。

一、拍卖公告中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的合法性

有观点认为,税费转嫁承担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当然无效。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规则,纳税义务人身份法定,不能因拍卖公告的载明条款而发生变化;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要求,对拍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

对于第一个理由,我认为它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混淆了公债和私债的差别。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只是关于税费实际承受人的规定,它约束的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买卖双方主体,并没有改变作为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税费具有金钱给付特征,并不具有人身专属特性。因此,尽管纳税义务人的法定身份不能基于约定而改变,但对于税费的实际承担者之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国家不应干涉。根据拍卖法及其实施细则,拍卖公告中应当载明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因此,在拍卖公告中,只要载明了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该条款,理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税费。(注:有嘉宾点评提出,如果只是笼统有这么一个简单的条款,买受人无法预估和计算自己到底应代对方承担多少税费,拍卖公告应当清晰列明标的资产的拍卖需要承担哪些税费、应适用何种税率等关键涉税要素,便于让竞买人当场计算。)

对于第二个理由,我认为税费转嫁承担也不违反国税函〔2005〕869号文件的精神。即便是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税法规定应承担的税费,纳税义务人还是出卖人,申报纳税依然以出卖人的名义,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义务人依然填写出卖人。至于“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是为了确保税款依法及时入库,至于实际上由谁来承担,并非关键。如果买受人愿意代为承担,税务机关没有理由拒绝。即便是人民法院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预留并申报缴纳了税款,事后依然可以按照拍卖公告的规定继续向买受人主张。

因此,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在民事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在既有案例中,关于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的合法性,基本都能得到法院认可。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本案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62号】,以及绍兴法院审理的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厚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案号:(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89号】,等等。

二、拍卖公告中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的可操作性

尽管税费转嫁条款的合法性方面没有问题,但终究要落实到实践中去,作为实操人员不能纸上谈兵。税费转嫁条款在税收征管中会遭遇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难题:第一,交易价格是否以及如何由“不含税价”还原为“含税价”?第二,如果不能还原,买受人代为承担的税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第三,全面营改增后,如何处理进项税抵扣利益的归属?第四,若买受人反悔,税务机关应向谁以及按什么计税依据追缴税款?

(一)交易价格是否以及如何由“不含税价”还原为“含税价”?

在所得税方面,存在着零星的还原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在司法拍卖中,若买受人代为承担税费,交易价格是否需要还原为“含税价”?如何还原为“含税价”?前者是一个价值问题,后者是一个技术问题。从价值层面来说,代为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围?抛开这个问题不去深究,单从技术层面来说,想要还原基本做不到。第一,缺少还原的法律依据和计算公式;第二,涉及的税种比较复杂,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第三,容易进入循环困境,尤其对于土地增值税这样实行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还原前后可能连增值率和适用税率都发生了变化。总之,代为承担税费的情况下,应该无法还原所谓的“含税价”。(注:有嘉宾点评时半开玩笑地指出,想要还原也是可能的,只不过需要一位数学博士设计出一套复杂的计算系统。)

(二)买受人代为承担的税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在国税发〔1996〕199号及国税发〔2009〕3号两个文件规定的可以还原为“含税价”的情形中,因价格的还原和调整,形成了新的符合税法要求的计税依据和支出金额,因此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在司法拍卖中,代为承担的税费一般不认可税前扣除。原因如下:

第一,从实体上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买受人代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本应由出卖人承担,属于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且该部分金额为未完税金额,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从形式上看,税前扣除需要有合法合规的凭证。因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并没有改变纳税义务人身份,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纳税人仍是出卖人,因此该凭证难以作为买受人的合法凭证。

(三)如何处理进项税抵扣利益归属?

全面营改增之后,司法拍卖面临的一个新的难题是:增值税是价外税,一般计税方法采用进销项抵扣法计算缴纳,竞拍时,竞买人如果不知道资产所有人的进项税额情况,无法预计自己将承担多少税费。即便是知道留抵税额情况,但如果不同资产的竞买人不同、竞拍时间不同,这种进项税额的留抵利益归属问题,也难以确定。此外,增值税转嫁金额如何确定?是应纳税额还是销项税额?这个问题直接体现为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难题。在税法上,根据增值税原理,成交价格默认为含税价格,发票开具时,价税自动分离。如果在成交价格之外,还存在额外的税款,那么,价税合计就不再是成交价格,使得交易行为处于不稳定状态。

(四)若买受人反悔,税务机关向谁以及如何追缴税款?

尽管拍卖公告中规定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已经成为惯例,竞买人多数情况下即事先知晓,但反悔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既有案例,原因大概包括:第一,超出预期。比如,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如果一宗土地取得时间较为久远,现在拍卖时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可能超出竞买人的预期。第二,为了名分。有的竞买人事后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在于代为承担了税款,完税凭证却是别人的名字。

确切地说,买受人反悔情况下的税款追缴对象并不成为问题,即当然应该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向纳税义务人追缴。问题是,拍卖公告已经将税款缴纳义务甩给了买受人,人民法院还会不会按照国税函〔2005〕869号的要求从拍卖收入中优先预留税款?如果不预留,导致税款难以追缴,因为拍卖款向债权人分配之后,基本不会有结余,且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向非纳税义务人的买受人作出追缴行为。

三、拍卖公告中税费转嫁承担条款争议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带来的争议,法院的态度既不统一,也不容易探寻。下面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刘雷诉乐清市政府、刘雷诉乐清市地税局案

【注:这其实是两起案情关联的诉讼,案号分别为(2014)浙行终字第252号、(2015)浙温行终字第426号】现将案情简要提炼如下。

刘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竞得被执行人邹松有的一套房产,并与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之后,原告代为缴纳个税和营业税时发现税收缴款书上载明纳税人均为第三人邹松有。刘雷不服,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地税局作出的税收缴款书,退还原告缴纳的涉案税费。乐清市政府认为地税局向邹有松征收税费,与刘雷无利害关系,刘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因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刘雷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同样的理由判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之后,刘雷又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地税局起诉到法院,要求乐清市地税局将涉案税收缴款书上的纳税人名字由邹松有更改为他自己的名字。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该争议实质上是刘雷对乐清市地税局确认涉案纳税主体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应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因刘雷未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因此不予受理。

在刘雷的案子中,相关法院都采取了鸵鸟战术,对于涉及的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的争议均未发表实质审查意见,态度捉摸不定。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前后经历了四次诉讼,这样的争议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的。

案例二:台州紫怡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诉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案

本案争议的根源也在于拍卖公告中的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剧情略有曲折:一审判决台州紫怡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胜诉,二审判决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胜诉。现将案情提炼如下:

原告台州紫怡金属工具有限公司通过拍卖竞得台州市黄岩前迪车灯有限公司的厂房并缴纳了其本应承担的印花税和契税。而《拍卖规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都明确:“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缴纳,与拍卖人无关”。后来原告将厂房转让时与受让人产生了纠纷,地税局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说原告未交清其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在涉及的民事诉讼中,原告败诉,所以起诉地税局,请求撤销地税局的《说明》。一审法院判决地税局败诉。二审法院查明,涉案厂房拍卖时的《拍卖规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都明确“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缴纳,与拍卖人无关”,据此认为:“在交易环节中产生的、按照税法规定不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在办理过户时均应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台州紫怡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涉案《说明》中“其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的表述:是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还是根据相关拍卖约定理解此处的“应”?尽管本案的终审结果在口径上与拍卖公告保持了一致,但争议仍然没有彻底解决。为避免再出现类似争议,建议拍卖公告中不宜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目前,有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例如,温州已经做了矫正,不允许再有此类规定;江苏高院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