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瞭 望( 第11期)

内部刊物(季刊)

 

 

 

 

   

第(11期

 

 

 

 

 

 

 

 

 

 

 

 

 

 

四川昌达拍卖有限公司  主办

 

 

 

 

 

 

2017年会员企业交流培训会在蓉举行

 

9月27日上午,在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的大力配合下,中拍协一年一度的会员企业交流培训会在成都顺利开班。来自全国25个省市的130多家新老会员企业参加了为期三天的交流培训。

三天的活动安排充实而实用,包含用稻盛的经营哲学转变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同时如何实现文化落地;对拍卖诉讼案件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民品慈善拍卖运作为切入点向大家提供新的营利思路;拍卖企业如何借助互联网优势,在资源对接、金融服务、媒体宣传等方面理提升服务质量。

中拍协副会长、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会长雷敏主持了企业座谈,来自福建、四川、河北、上海及江苏等多地代表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本地现状和实际做法,与会代表反响强烈纷纷表示要学习兄弟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雷会长在总结大家的发言后,鼓励各拍卖企业在行业困境时,要注重团结更要积极寻找新业务增长点,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本次活动促进了会员企业相互交流学习,为企业在复杂竞争环境中寻求健康稳定地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佳士得拍卖行拜会中拍协

 

9月26日下午,佳士得全球首席执行官施俊安、亚洲和欧洲区主席高逸龙、亚洲区总裁魏蔚、中国区主席蔡金青、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刘珺一行人前来中拍协拜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余平,秘书长、艺委会主任李卫东,艺委会秘书长余锦生,国际合作部副主任刘聪参加了会见。双方就拍卖市场、拍卖政策、国际合作、艺术教育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余平会长首先对佳士得一行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对佳士得拍卖行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声誉度和责任担当给予了高度赞扬,对近几年佳士得在相关研究和国际交流上对中拍协的支持表示感谢。余会长还介绍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以及中国拍卖行业的主要现状。

中拍协秘书长、艺委会主任李卫东等介绍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基本状况、艺委会的主要职能,并重点就近年来艺委会在政策协调、诚信体系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和国际交流平台建设上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分享。

佳士得全球首席执行官施俊安与亚洲和欧洲区主席高逸龙分别介绍了佳士得的发展历程,佳士得在中国市场的开拓历程,感谢中拍协在此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与支持,希望继续与中拍协保持密切交流与合作。

随着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拍卖行逐渐关注,并通过不同方式涉足中国市场。佳士得于2013年4月取得中国拍卖执照,并随后加入中拍协,现已有两位员工取得中国国家注册拍卖师,每年在上海开展艺术品拍卖活动,2016年在北京成立佳士得艺术空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也要看到,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盗掘盗捞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屡禁不止,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地方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海洋、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充实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安全督察力量,加强省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强化市县监管力量,市县级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挂牌督办。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可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严肃追责。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假拍”的危害远远胜过“拍假”

 

在商品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是非常招人恨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骗人钱财,像有毒食品或假药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在艺术品市场上,人们同样痛恨假货(伪作、赝品)。在拍卖会上卖假货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拍假”。这些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拍卖会上“拍假”行为的谴责声从未停歇过。

与此同时,人们对拍卖会上的存在了很久的“假拍”现象却少有关注。事实上,“假拍”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胜过“拍假”,只是由于其形式上的貌似“合法性”、手段上较强的隐蔽性以及危害后果上的间接性,常常容易被人们忽略。

“假拍”与“拍假”是艺术品拍卖中的两种不同的现象。“拍假”中的拍卖品是假的,但是拍卖交易本身可能是真实的;而“假拍”中的拍卖品可能是真的,但是交易本身却是虚假的或根本不存在的。

“拍假”的具体表现与法律性质。从拍卖公司的角度来看,“拍假”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拍卖公司自己不知假(由于能力所限无法鉴别真假),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了“如实声明”的情况下开展拍卖,这种情况的“拍假”《拍卖法》是允许的。

第二种情况是拍卖公司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但是在如实向竞买人做了说明后开展的拍卖,这种情况虽不违反《拍卖法》,但是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如字画拍卖);

第三种情况是,拍卖公司明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却不做如实说明而开展的拍卖,即“知假拍假”。这种情况属于欺诈,不仅违反了《拍卖法》,也可能违反了《著作权法》(如字画拍卖)。

 “拍假”并不见的不成交,艺术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赝品、伪作本身也可能有艺术价值,因此,“拍假”成交也是很常见的。从买家的角度来看,有些情况下,虽然拍卖公司不知真假,但是买家本身是行家,买家会按照“赝品”本身的价值来报价和买受,这就是常说的“知假买假”。当然了,也有缺乏经验的买家会“打眼”,把假的当真的买,但是这种情况在大型拍卖会上是非常少见的。

“假拍”的具体表现与法律性质。“假拍”属于虚假交易。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打着拍卖的名义骗取委托人鉴定费、图录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合同诈骗。近年来这种案件的发案率很高。最早是在北京,之后转移到上海江浙一带,广州和深圳也时有发生,电视中近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这类案件的报道,但却屡禁不止。这种“假拍”案件中,其实拍卖活动本身可能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只是个幌子而已。拍卖公司或打着拍卖公司旗号的文化类公司的目的就在于骗钱。

第二种情况是由拍卖公司参与策划的“做局”。为了包装或炒作某个艺术家或艺术品,或者为在同行竞争中追求虚假的成交数据等原因,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事先商定好拍卖方案,甚至商量好成交价格,拍卖会只是个“表演形式”而已,由委托人自己或找人“举回去”。无论拍卖场上出现多高的成交价,事后双方都会按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属于《拍卖法》禁止的恶意串通,是违法的。

第三种是由卖家和买家私下串通,瞒着拍卖公司进行“做局”。通常是藏家为了炒作自己的藏品,或艺术家为了宣传自己,或艺术家为了给自己的作品确立价格标杆的动机而为的。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正常结算、纳税和履约,形式上与正常的拍卖没有任何区别。这种“假拍”在国内外的拍卖会上都是存在的,是隐蔽性最强的一种“假拍”,属于合法形式掩盖下的违法行为。

 “假拍”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拍假”。“拍假”对于有经验的买家而言,是很难上当的,即是有少数经验不足的人上当,其危害性也主要限于个案和个人。但是“假拍”属于交易作假、成交数据作假和市场信誉作假,危害的却是整个艺术市场。交易和数据的虚假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真实性,会导致人们对市场作出误判,甚至导致政府出台的政策因缺乏科学性而失灵。

 “拍假”自当受到谴责,但是需要我们更加警惕的应当是形形色色隐蔽性更强和危害性更大的“假拍”。(文/刘双舟)

 

如何实现司法网拍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对财产处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较之传统的拍卖方式,司法网拍信息展示充分覆盖、参与方式充分简化、拍卖过程充分透明”,让竞买人异地参拍成为现实,有效消除拍卖环节权力寻租空间,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应当之无愧地成为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进程中的里程碑。

可是,信息展示充分覆盖、拍卖过程充分透明是不是就能完全解决法院处置财产变现难的尴尬了呢?毫无疑问,网上司法拍卖在机制和技术设计上,完全能够做到公开透明、隔离人为因素,根据各地实践看来,拍品成交率、溢价率都较传统拍卖有着显著提升,但是依托同一个网络平台,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法院,成交率、溢价率高低不齐,如浙江、苏南的成交率明显较高,而部分法院成交率却很低,这也反映了非技术因素在拍卖中的重要性,彻底解决财产处置难,不是仅仅依托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可以实现的。自2014年全省法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笔者即从事网络拍卖工作,由于是新生事物,这三年多的工作实际上为“摸索、学习、交流、总结、提升”的循环过程,为做好拍卖工作,经常查看其他法院的拍卖情况,取长补短,总结经验,在查看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拟从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当前司法网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1、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潜在买受人望而却步。

部分法院对拍卖的不动产未进行事先清场即挂网拍卖,甚至在拍卖平台上公示“本院只出具法律文书,不负责办理交割、清场”等内容,令人感到匪夷所思。法院拍卖的财产因其特殊性,意向竞买人既想便宜购买,又怕惹上麻烦,这种心理是非常正常的,除了价格因素外,意向竞买人参加竞拍的底气则来自于对法院的信任,信任的来源就是法院的态度和力度。几乎很少看到,法院在网上公示中明确承诺、保证财产交付的内容,有的甚至在拍卖公告中明示不负责交付,这种公开透明,反而会大大缩小意向竞买人范围,即便拍卖成功,成交价格也达不到其实际价值,既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又加剧了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虽然基于执行力量无法满足先期腾房的需求,且使腾空后也难以保证不被再次占用,但是,执行法院必须拿出态度,作出承诺,否则,拍品难以变现或实现其应有的价值,长此以往,有勇气参加竞买的人越来越少,恶性循环。

2、财产信息披露不足导致财产价值不能得到真正体现。

一是关键信息未充分描述,不能反映拍品相关证照情况,如有的不动产有房产证信息而无土地证信息,不能反映是否两证齐全,有的虽公示了房产证、土地证号,但未注明房产登记时间(影响税费)、土地性质、类型、用途等;有的车辆仅有照片、型号,但不注明排放标准、行驶里程、保险期限、有无钥匙等;二是瑕疵披露不足,如不动产使用方面,仅表述“有租赁“而不披露租期截止时间,租金缴纳情况;三是财产处置适用法律错误,如一些银行股权,转让必须符合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买受人资格有一定的要求,而法院对竞买人范围却未加限制,执行法官如不了解而径行拍卖,很可能导致不符合过户条件而导致拍卖失败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又如公告中载明“装潢系承租人出资,本次拍卖不含装潢”, 则是未能领悟民法上“添附制度”的内涵,未将装潢价值包含在内,如成交,必然又起纠缠。

3、服务意识不强无法调动意向竞买人的竞买积极性。

法院工作人员不是淘宝客服,没有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但是,作为“卖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将物品以尽可能的高价出售,因此,树立服务理念,端正服务态度,是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部分法院存在不及时安排看样或不安排看样,对咨询问题的意向竞买人不热情、回答问题不积极、敷衍、推诿的情形,无形中将很多有意愿参与竞拍的民众拒之门外,导致拍品无不法成交或低价成交,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作为主持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和意向竞买的电话咨询,答疑解惑,打消意向竞买人的竞买顾忌,吸引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欲望,通过释明,让意向竞买人对自己的参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充分预计,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

二、六措并举实现司法网拍公平与公正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技术问题已不存在壁垒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上述非技术问题,才能提升拍卖成交率、解决财产变现难,才能充分实现网络司法拍卖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1、以换位思考为前提全面展示拍品有效信息。执行法官将财产移送拍卖前,应将自己置于意向竞买人的角色,我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我需要得到哪些保证。房子是否两证齐全,房产登记是否已超过两年,如成交了室内的东西如何处理,房子能不能顺利过户,过户需要交多少税费,拖欠的水电费如何处理,房子里面有没有人住,法院能不能保证房屋的交付,买下来会不会有后遗症;车辆扣押时能否正常启动,车辆能不能落户到意向竞买人所在地区,车辆罚款由谁承担,会不会扣买受人的分等等,只要是意向竞买人可能需要了解的信息,均尽可能的在公告中表述完全,房屋的位置、证照情况、房产登记时间、内部分布、房子中有无人居住,罚款的承担等,均在公告中明示,让意向竞买人一目了解然,亦减少了网拍人员反复接受询问的负担。

2、以实事求是为准则充分履行瑕疵披露义务。瑕疵披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院处置财产,必须如实叙述拍品的现状,做到实是求是,无需刻意美化、更不能歪曲事实。如机动车车身颜色与登记不符,如房屋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如房屋虽有两证,但能够查清,房屋并非建在土地使用权内,或不完全建在土地使用权内,在不动产登记改革后,这种情形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再如拍卖房地产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被他人建房占用等,诸如此类瑕疵,必须披露,否则很有可能由于公告未能披露重大瑕疵,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而被撤销拍卖。

3、以人性化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善意提醒作用。虽然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的格式文本中作出了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但是基于尽职尽责的角度也好,出于防止发生后续问题的出发点也好,有些客观情况不能称之为瑕疵,但对意向竞买人参与竞拍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亦需人性化的予以提示。如拍卖的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应为先登记到被执行人名下,再从被执行人名下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税费缴纳将超出正常房屋买卖;又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办理转移登记必须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又比如某些房屋虽然有人居住,但承诺成交后即予让出,并配合意向竞买人看样,在公告中予以提示,可消除了意向竞买人顾忌等类似情形,给予善意提醒,让意向竞买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对法律后果做好充分预计,减少因缺乏相关知识参与竞拍导致与其心理预计相差过大引起后续问题,这虽然不是义务,但是一种服务理念,好的服务,会使人感到贴心、信任。

4、以实现双赢为目标切实加强执法保障力度。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强制执行,则必须在执法活动中体现“强制”的特性,采取一切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让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体现在司法拍卖中活动中,就是依法剥夺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占有、控制,不能将强制处置的财产仍然处于被执行人控制之下,加强执法力度,给予被执行人以震摄,即给了申请执行人以信心,亦给予意向竞买人以勇气。同时应考虑到,无瑕疵的财产,通过拍卖程序,更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亦有利于被执行人的权益,更是司法权威的体现。

5、以提高成交率为指引充分强化工作责任心。比如部分法院公告中除标的物权属及评估报告中表述的内容外,其余均无任何表述,但是照片中有人居住,或有居住痕迹,均会引起意向竞买人的心理不安,其实则是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不愿或疏于对标的物进行充分调查,如是否有人使用,是什么人在使用,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家属?债权人?承租人?必须核实身份,调查清楚,占有人对法院拍卖什么想法,在法院明确要求其让房后,是先行搬出,还是承诺成交后让出,还是明确拒绝让出,这些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区分不同情形,做好应对方案,如有租赁,则披露或涤除,有异议的则引入异议程序,如拒不让出的则强制腾让,如果标的物无人居住,室内物品是否一并评估、拍卖,或让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自行让出等,不能让有隐患的拍品上架,否则导致情况更加复杂、恶化。

6、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很多人包括法院的领导都认为网上拍卖仅仅是个技术活,挂网即可,能不能卖掉,是市场的事情,与法院无关。但是,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拍品价值最大化,以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从业经验至关重要。如上所述,法院拍卖必须查清拍品现状,如实披露瑕疵,作出善意提醒,这些绝大部分是基于法律知识才能判断的。比如笔者介绍的有些法院公告中“有租赁,意向竞买人自行了解、与承租人对接”则是典型的违反瑕疵披露义务,有租赁,那租期到什么时间,租金交到了什么时候,承租人的态度,均应事先查清,而不应以自行了解免除法院的调查义务,且法院需作出承认或涤除的初步认定。又如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自建的地上建筑物,本质上属于违法建筑,法院拍卖中则必须表明拍卖的是“使用权”或“占有利益”,否则有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之嫌,部分建筑物因改变内部结构或者打通相连等,因属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被限制转让,亦是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之一,再比如“小产权房”、“宅基地房”的处置,都需要了解诸多法律法规,才能确定正确的拍卖思路。所以,财产处置思路是学问,是业务能力的体现,具备深厚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正确处置财产的关键。

上述工作的进行,对于财产能够顺利处置与否,实现价值的高低,均密切相关。这些非技术问题,不是司法拍卖平台可以解决的,做实、做好上述工作,对推动司法拍卖走向良性的发展轨道,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廉洁至关重要,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网拍应有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