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瞭 望 (第9期)

内部刊物(季刊)

 

 

 

 

 

 

   

(第9期

 

 

 

 

 

 

 

 

 

 

 

 

 

四川昌达拍卖有限公司  主办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

在京召开首次会议,重要文件通知即将出炉

 

 

2月24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第一届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届评委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新大都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出席会议的有第一届评委会全体委员,以及除西藏、甘肃外的29个省、区、市拍协秘书处相关人员。余平会长出任第一届评委会主任并主持会议。

 

会议首先由中拍协李卫东秘书长对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相关工作机构的组建情况及组成人员进行介绍。第一届评委会组成成员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领导,各专业领域优秀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代表以及包括拍卖、法律、财税、标准化及与拍卖相关的各领域专家代表组成。余平会长出任第一届评委会主任,刘霜秋、李卫东出任副主任;李卫东同时兼任中拍协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主任。会上,李卫东秘书长作《评委会工作规章》的起草说明,经研究,委员们一致审议通过了规章的有关内容。

 

中拍协综合业务赵晶主任对《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评估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建议”以及“关于2017年评估工作安排的建议”等进行了汇报说明。与会委员对上述文件和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研讨后,对相关文件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列席参加会议的有关省协会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研究,委员们一致同意《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评估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建议”以及“关于2017年评估工作安排的建议”之内容,责成评估办于会后整理会议有关意见,继续调整关于2017年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27人,实到23人,出席会议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结束前,余平会长向第一届评委会委员颁发聘书,并与全体委员合影留念。

 

当日下午,评估办召开工作会议,30名评估办联络员出席会议并集中学习了评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文件。李卫东秘书长主持评估办工作会并重点对《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程序与规则》、《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复评工作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加以解读,他还带领大家深入学习、领会余平会长在评委会全体会议上所明确的评估工作宗旨、原则和纪律要求等。随后,评估办就《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审核员管理办法》和《拍卖企业等级评估联络员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中学习,同时,针对2017年拍卖企业整体评估工作中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重点环节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据悉,2017年的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将于4月初正式启动,关于此次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通知等,将于下月中旬集中发布于协会网站。敬请广大会员积极关注。

 

 

 

商务部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拍卖行业稳步发展,其价格发现、公平交易等作用进一步显现,已逐步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拍卖行业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网络拍卖发展迅速,行业监管不到位,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促进拍卖行业适应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不断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坚持规范发展与鼓励创新并重,引导行业深入研究市场变化,理解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扩大高质量服务供给,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为拍卖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拍卖行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效益增长转变,实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拍卖行业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提升拍卖交易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推动拍卖行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三)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对拍假、假拍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进行治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拍卖行业监管力度,查处各类违法拍卖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不具备拍卖资质企业开展的各种名义竞拍等变相经营性活动,治理扰乱拍卖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拍卖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四)完善对拍卖标的监管。对可能涉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标的,要进一步规范标的物公告内容和形式。研究发布不适合以拍卖形式交易的拍卖标的指引。督促企业履行好标的审查义务,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擅自拍卖禁止买卖或应经审批而未报批的标的的行为。

(五)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拍卖业务许可的实施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年度核查报告,每年3月底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六)规范网络拍卖活动。加大《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GB/T32674-2016)的宣贯力度,不断提高网络拍卖规范化水平。网络拍卖的程序与操作办法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拍卖规程》执行,切实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推动将拍卖网站经营情况纳入网络诚信评价体系。对网络拍卖活动建立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大众监督的综合监管模式,共同推动网络拍卖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依托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公示。建立拍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服务失信“黑名单”等制度,支持、引导第三方机构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逐步实施拍卖企业分类管理,将拍卖企业违规失信记录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拍卖企业开展农产品和机动车等新兴领域拍卖业务,充分发掘拍卖资源。引导拍卖企业学习国外成功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打造市场信誉度高、服务功能强、社会效益好的品牌企业。引导传统拍卖与新技术的融合,推动“拍卖+互联网”建设,进一步拓展拍卖行业发展的新空间,为更多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法律法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及时总结拍卖监管,特别是网络拍卖监管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修订做好深入调查研究工作,推动完善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统一的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拍卖市场秩序。

(十)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及培训。利用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催报审核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准确性。完善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开展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和企业经营能力。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行规行约制定,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制定诚信守则。完善拍卖师考试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企业分类指导和标准宣贯等工作。开展拍卖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积极与法院、公安、文化、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文物等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司法拍卖、公共资源拍卖、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方面工作,构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商务部

2017年2月15日

 

 

 

拍卖中的心理学现象之禁果效应

文/刘 娅

社会心理学认为,心理学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活动中。作为一种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中也存在着一些有趣的心理学现象、遵循相应的心理学原理。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吸收了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用来解释人类行为的基本形式,认为一切行为都可以用“刺激——反应”的公式来表示。霍曼斯把动物实验的结果推论到人类行为上,坚信行为主义心理学对人类行为具有解释力,作者将其理论引入拍卖中,观点很新颖。

什么是“禁果效应”

你越想把一些事情或信息隐瞒住不让别人知道,越会引来他人更大的兴趣和关注,人们对你隐瞒的东西充满好奇和窥探的欲望,甚至千方百计通过别的渠道试图获得这些信息,并因其所具有的“神秘”色彩被争相获取,产生一传十、十传百的效果,这就是禁果效应。

“禁果效应”存在的心理学依据在于,无法知晓的“神秘”的事物,比能接触到的事物对人们有更大的诱惑力,也更能促进和强化人们渴望接近和了解的诉求。

我们常说的“吊胃口”、“卖关子”,就是因为受传者对信息的完整传达有着一种期待心理,一旦关键信息的阙如在受传者心里形成了接受空白,这种空白就会对被遮蔽的信息产生了强烈的召唤。这种“期待 - 召唤”结构就是“禁果效应”存在的心理基础。特别是在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人们恐惧的往往不是确定的事实,而是不确定的、难以知晓的事情。在无法知晓和渴望知晓的搏杀过程中,公众会因为恐惧心理而像饕餮一样渴望获得信息。这种现象在拍卖中屡见不鲜。

拍卖实践中“禁果效应”

目前大部分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会前对拍卖人与竞买人均是保密的,一般由委托人在拍卖现场密函拍卖师,拍卖师现场拆封,这种操作目前非常流行,颇受海关、资产公司、金融机构青睐;更有甚者,部分委托人甚至要求连起拍价或者参考价都保密,起拍价也拍卖会现场宣布,简言之,竞买人在标的开拍前一刻对相应的价格理论上都是无法知晓的。

于是,针对这样的标的,以下的对话成为常态:意向客户:底价多少?拍卖人:不清楚。意向客户:不可能吧,你们都不知道?故意不说吧?拍卖人:确实不知道。委托人现场密函拍卖师。意向客户:那起拍价多少?拍卖人:不清楚。拍卖会现场宣布。意向客户:什么都不清楚,怎么买?你们卖什么?故意不说吧? A、一定是暗箱操作呢吧? B、故意卖关子吧?拍卖人:不是,委托人要求……

尤其是这种做法流行初期,相当部分意向客户的注意力集中在努力探究未知的拍卖价格上,反而忽略了标的本身的其他信息,缴交保证金参加拍卖的意愿也明显高涨,部分标的参拍者的积极性、参拍人数和成交价格也比一切信息公开反而有放大的迹象。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禁果效应在竞买人心理上产生的微妙作用不容忽视,因为“禁止”本身所具有的心理冲击力而令未能公开的资讯或资讯的载体被涂抹上一层既神秘而又具诱惑力的色彩,尤其是当相当部分的民众对拍卖的了解简单地局限于公开,又受负面误导将拍卖的公开等同于所有资讯绝对透明、无限公开,否则就有猫腻时。理论上,当外界压力迫使人们无法自由获取信息时,人们往往会对被迫疏离和失去的那部分信息有更强的了解欲望,具体到拍卖活动上,这欲望,或者说是好奇心和逆反心理,便直接吸引人们探究并在心中自我构建甚至美化进而提高预期收益,间接刺激了竞买人参拍的积极性、拔高成交价格。

“禁果效应”对拍卖的影响

在委托人看来,拍卖会前对保留价甚至起拍价保密,初衷很大程度是出于防止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但实际操作后很多人注意到了这种方式可能产生的附加收益,即对某些特定标的参拍竞买人数量和成交价格的提高,于是,这样的,实质上参与运用了禁果效应的拍卖操作方式为越来越多委托人选择采用。

“禁果效应”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是因为它有效。如果再有人举一反三,那么它的作用会得到更大的伸展。当然,万事有度,运用禁果效应也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联系到拍卖实践上,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标的类型都适合,且信息的屏蔽必须适当,否则,可能在竞买人、意向客户或者相关民众那里产生一种对拍卖人甚者拍卖行业十分不利的逆向心理效应,带来适得其反的结果,引发潜在的道德、经营风险。(作者单位:广东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中西方艺术品保险制度现状

 

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案涉及到收藏投资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即艺术品保险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这种制度是以潜在风险存在为前提的。艺术品天生会面临各种风险,且艺术品种类繁多,如果这些艺术品的持有者能参与保险,将会形成巨大的艺术品保险市场。艺术品保险是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货运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艺术品直接损失。保险标的通常包括投保人所有或代他人保管或其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保管、展览、装卸、运输的艺术品。

西方很早就有了与艺术品相关的保险业务,但是专业的艺术品保险公司到20世纪60年代才出现。在艺术品保险领域为人所熟知的安盛保险公司就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柏林一家火灾保险公司建立的“北极星保险公司”。该公司的一些高管自己就是收藏家,他们敏锐地捕捉到私人收藏家购买艺术品保险的需求,于是将保险单设计成类似于“内陆水运险”的保险,并将艺术品保险从普通的财产保险中隔离出来单独保险。北极星保险公司随后改名为安盛艺术品保险公司,专门为艺术家或收藏家的艺术品提供保险,以及为画廊,展览会,艺术品交易商和博物馆的艺术品贸易提供专业服务。他们的销售途径主要有:通过互联网与客户直接联系;直接与机构联系;直接与第三方独立的保险经纪人联系。第三方独立的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并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艺术品保险最先在德国和法国出现,之后扩大到欧美及中东地区。1990年发生了波士顿加德纳特博物馆盗窃案,两个伪装成警察的盗窃者曾闯入博物馆套盗窃了价值超过3亿美元的13件艺术品,由于没有保险,博物馆未得到任何补偿。这一事件促进了西方艺术品保险业的发展,新的艺术品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不断创立,艺术品保险市场日益发展且竞争异常激烈。

西方艺术品保单通常能够保障三种基本风险:火灾、水患和失窃。有一些风险管理程序能够将这几种风险最小化乃至完全规避。基本的风险管理技术有防火和防盗系统,以及低温传感器预警系统。艺术品保险单通常不提供艺术品自然物理损害的保险业务,因为这些损害并不是在特定的某一时刻或时段发生的,而火灾、水患和失窃是在特定的某一时刻突发的特殊事件,因此可以保险防护。艺术品保单根据赔偿损失的项目分为两种:一是综合保险单,二是指定危险保单。根据藏品的性质以及保险单的保险范围,保单可以分为全额保单和约定值保单。全额保单是根据市场价值针对大量的小物件做的保险,如藏品、器皿和雕像等;约定价值保单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事先共同商议好了被保物品的价值,在损失发生时按约定进行理赔。大部分保险合同同时包含约定价值及一揽子承保物品价值,并为有发票和收据的藏品提供保险服务。如果藏品中的单件物品受损,投保方则可以收到150%的保险金;如果一组藏品中的所有物品都受损,投保人只能获得与该组藏品等价的赔偿。保险公司每年都会针对收藏家、交易商和博物馆的艺术品保险单,在保险到期前会重新制定艺术品保险单的价格和条款。每2-4年,西方的保险公司要重新评估艺术品,时间间隔视收藏或收藏中不同标的的种类而定。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告知保险公司他们的艺术品失窃,保险公司会立即展开调查,只要是投保书中包含的赔偿项目,投保人可以立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也可以选择等待保险公司的深入调查。如果失窃艺术品被寻回,投保人可以请求重新获得艺术品所有权,并退还赔偿金。对于损坏的艺术品,艺术品被修复后,投保人也可以用保险赔偿金“买”回该作品。艺术品保费的确定在西方也是个难题,尤其是一些博物馆,他们拥有很多天价艺术品,高昂的保费在影响艺术品保险业的关键原因。西方保险公司提出了一个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根据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设置一个赔偿金上限,并为投保人提供一个保险的物理空间区域,而不是将所有的艺术品纳入保险范围,尤其是博物馆,保险公司应当权衡如何为博物馆内部的馆藏艺术品设计保险。

有很多项目尚未纳入艺术品保险范围内。艺术品保险单通常不包括由地壳运动造成的损失。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如地震、塌陷、煤矿沉陷、山崩、地面塌陷、地表移动、火山喷发、火山爆炸、熔岩流动等。仅有少数的保险公司提供由地震造成损失的保单业务,但这些保险业务要额外收取费用。因战争、政府行为、核辐射等产生的风险也没有纳入艺术品保险范围。典型的艺术品保险单通常是一年期的合同,并可以在任何既定的时间再签。展览会保单合同时间是从货物运输开始直到展览最后结束,通常也被称为“钉到钉”保单。此外,还为货物运输提供短期的保险业务,包括中途运输的临时仓储,通常被称为“运输保险”。艺术品保险是非常复杂的,大部分收藏投资人士都把主要精力花费在经营上了,所以他们会聘请保险方面的专家来设计一个保险项目。凡是涉及高端客户的保险市场,都离不开独立的保险经纪人,所以保险经纪人在艺术品保险中至关重要。信誉良好的经纪人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务经验,从而能给客户提供最好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在美国,艺术保险业务的流程是:接保后先初步审查作品的清晰数码样或正片彩照,然后查阅申请表以及艺术作品的身份证和专业交易机构出具的原作保证书,历史交易记录等。如果客户已有房屋和汽车保险,并均是在同一公司投的保,就可以直接在财产险上加保。如果客户以前就在这家公司办理过艺术品保险的业务,加保其他新的艺术品时可以直接按0.1%—0.5%的保险费接保就行,保险额度越大费率越低。

基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应由专业的机构为保险公司评估和监管。国际上的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它们不受政府控制,也独立于任何被评级的对象,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专业人才,制定的行业标准十分规范,所做出的信用评级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西方艺术品保险市场中有两家较为权威的保障机构,一个是国际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另一个是艺术品登记公司,这两家机构都可以通过网络注册登记艺术品。国际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侧重于记录被盗艺术品,是世界上最大、最权威的被盗艺术品数据库。而艺术品登记公司则偏向于在创作或获得艺术品时在该站上注册保障艺术品的产权受到保护。艺术家、收藏家、美术馆、画廊都可以永久登记注册他们的艺术品,不但有助于防诈骗和失窃,还有助于保护艺术品市场的真实性。在艺术品登记公司网站上注册过的艺术品,其失窃后的损失远远低于未注册的艺术品,所以保险公司对注册过的艺术品的保费可以打折。   艺术品保险在国外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虽然近20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很快,但是艺术品保险市场一直没有得到发展。2011年5月8日晚,故宫巡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在上报过程中,该可疑人员逃离,清查后发现9件展品被盗,并随后在围墙附近发现2件被窃贼遗落的展品。北京警方于11日将犯罪嫌疑人石某抓获归案。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石某1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人民币。该事件引起了业内对艺术品保险的关注,再次反映出我国艺术品保险市场的空白。

注:本文参考了邵嘉晖、陈永祥、窦莉梅的文章《西方艺术品保险市场及其风险控制》。(文/刘双舟)

 

我国艺术品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根据调查显示,艺术品的损失比例大概为:40%的运送与装卸损失,38%的盗窃损失,18%的火灾、水渍、烟熏等损失,4%的光线、温湿度、诈骗、地震、暴风、闪电等损失。但是目前国内九成以上艺术品也未投保,国内博物馆和美术馆、私人的多数藏品也都处于无保险状态。面对日益壮大的艺术品市场,保险商担心其风险敬而远之,投保人有需求却投保无门。我国尚没有专业从事艺术品保险的公司,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有涉及艺术品的担保项目。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主要开展承接对公的艺术品保险项目;华泰保险公司目前也只对拍卖公司开放艺术品保险业务,不接受个人保单。

为何目前中国的文化产业保险,尤其是艺术品保险问津者寥寥,全球著名保险金融服务集团苏黎世保险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观念问题,由于艺术品价值高,巨额保费让客户望而却步;二是文物具有惟一性,标的很难确定价值,保险公司一般不轻易给其投保,尤其是在艺术品所在环境的安全保障不确定的情况下;三是国内缺乏专业配套的防损服务链,或称完善的鉴定和定价体系,造成艺术品保额难以确定并导致无法开展此业务。

在国内,大部分文物展览的承展单位都是国有的博物馆,对于大部分受展艺术品也只能象征性地上保险。原因之一是文博单位预算中所列的保险费用有限,预算中所列的保险费与动辄千万元的珍品相比可谓杯水车薪。很多博物馆无力承担高昂的保费,有限的经费只能勉强应对展览的筹备、设计、制作,根本不可能为文物展品支付高额的保费。此外,博物馆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用于保费的专项资金评审过程非常漫长,但保费是要随市场变化的,由于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缺乏对于保险安排的相关规定,多数展览主办方的预算中并未列出保险支出。

大家不太愿意为展品投保,大部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意外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只有在文物出借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保险。比如浙江省博物馆“镇馆之宝”《富春山居图》赴台前就进行了投保,估价为1.5亿元。但这次的保险费用只是估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之间,且保费由台北故宫博物院支付。大的文博单位不愿意投保,私人拥有的艺术品想投保,又找不到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

针对个人收藏艺术品保险,很多国内保险公司都没有针对个人收藏艺术品的业务,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市场比较零碎;二是风险比较大;三是艺术品价值评估很难确定,运作成本比较高。鉴定和评估难也是影响保险公司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艺术品保险仅针对拍卖行、博物馆等客户,个人藏品被保险拒之门外,原因之一是私人藏品的价值难以鉴定和确认。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中国艺术品鉴定的最高机构,但它不为商业服务。专家出具的证书只表明其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不包括商业价值。

此外,保险公司对艺术品所在环境的安全保障情况无法全面了解,一旦出现投保人故意损坏而骗保的现象,将很容易引起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损失保险,专业艺术品保险的建立有赖于各方面的发展:培养专业艺术品核保、理赔及营销人员;建立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艺术品鉴定及鉴价专业人员或机构;培养各类艺术品的修复专家;成立专业包装、运输公司及仓储设备;提升收藏者对艺术品防损及购买艺术品保险的意识等,而这些目前在国内均不成体系或处于缺失状态。

根据艺术品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有几种险种可以分散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责任风险及其他风险。一是货运险:承保艺术品在运输途中所遇到的雷电、冰雹、暴风雨、洪水、岩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运输工具发生意外,抢劫、包装破裂、装卸疏忽造成艺术品破碎、损坏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是财产险:承保艺术品在固定场所期间因遇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发生的损失。三是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投保人在收藏、展览、运输、装卸艺术品等活动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等行为对他人(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国家对艺术品保险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态度的。2010年3月,中宣部、保监会、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2010年12月29日,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了3家试点公司以及第一批11个试点险种,试点险种包括艺术品综合保险,试点经营期限为两年。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世博局要求参展者都要投保,包括艺术品展览四个险种。其间,中国人保与12家保险公司成立了一个共保体,使保险能够真正渗入到文化产业。(文/刘双舟)

 

齐白石亲手雕刻花雕床运输途中损坏案

 

国画大师齐白石曾亲自雕刻的一张“罗纹云雕镂空花雕床”,该床是齐白石在26岁到35岁之间的作品,这种大型家具极为罕见。这件木雕床准备送往北京的齐白石故居陈设,同时准备作为电视剧《齐白石》的道具出现,但是在运输途中损坏了。

大师齐白石在学画之前是木匠出身,14岁左右学习木工,以雕花木匠为业,青年时期有整整10年走乡串户为大家做“细木作”,深受欢迎。齐白石亲手打造的这张罗纹云雕镂空花雕床,制作材料是极其珍贵的黄金楠木,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1919年齐白石毅然北上到北京定居后,这张床辗转到了齐白石的邻居邓先生手里,2011年,齐白石的曾孙齐景山花80万元的高价买了回来。原准备运到北京,在齐白石先生诞辰150周年时,在北京寄萍堂书画院的落成仪式上展出。没想到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这张床是以“老家具”的性质办理物流手续的,还没有来得及定性为文物,货物从湘潭起运,途经长沙到北京,但在物流单据上,却显示是在长沙装货。齐家后人认为是物流公司运输不规范所致,向承运的物流公司索赔35万元。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理赔建议”上写有:“2014年2月22日您委托我公司运输单号为151155345的货物(保价50000元,物品名为“床”,共1件),该货物在运输中造成了部分损坏,我公司在此表示诚挚的歉意。”此外,“理赔建议”中还说明货物自然属性为规格2米×0.45米的木床,其中货损面积为1米×0.06米,结合发货人在运单上声明的保价50000元,以及双方运输协议的其他条款,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齐景山1.75万元。

物流公司提出的“理赔建议”远远不能令齐家人满意。齐家人认为,保价就保了5万,东西肯定超过5万。床是分两部分运的,第一部分床帮,保价1万,里面八块板都没坏,结果这个5万的坏了。物流公司应当赔偿我35万元,因为拿去修复也要花十几万。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当初此货物在办理物流时没有说是文物,也没有说价值,填表时也就说是一张床,保价费双方协定为5万元,协议中也有相关告知,公司不承运文物,只能按照普货来运输,相应的赔付也只能按照普货来赔付,决定赔付1.75万元已经是上限,还是考虑到齐老先生的名声和影响力。如果觉得这个赔付不满意,可以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案例暴露除了珍贵收藏品在运输中的特殊风险。保价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如果双方都认可,在运输中出现损坏时,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所以,对于收藏品的运输,双方一定要就运输方式、赔偿责任事先进行详细的约定,如果按照一般物品运输,一旦发生毁损,就容易导致赔偿纠纷。(文/刘双舟)

 

翡翠灵芝山子案与保管责任

 

南京收藏爱好者李某从一位藏家手里花大价钱购买了一件清代的翡翠摆件,是一件由整块翡翠雕刻的翡翠灵芝山子。后来,李某又看上了另一件宝贝,但手头缺钱,就寻思着把现有的收藏卖掉一两件。反复权衡之后,李某决定把这件翡翠灵芝山子出手。李某通过某文化咨询公司找到了一家拍卖行想委托把宝贝卖掉,拍卖行看后也觉得不错,就和李某商量设定一个宣传期,拍卖前先放到某博物馆宣传一段时间,这样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卖个好价钱,李某表示同意。之后,李某与某拍卖行、某文化咨询公司、某博物馆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协议约定,李某委托这三家单位共同拍卖翡翠灵芝山子。如果拍卖成功,三家应支付李某不低于600万元的拍卖成交款,如果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则由某咨询公司向李某补足差额。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即将翡翠灵芝山子移交给这三家单位,由他们共同承担保管责任。之后,便被放进了某博物馆。博物馆在对该物品进行拍摄时,工作人员不小心,把宝贝碰掉到了地上摔坏了。博物馆花钱请来文物修复专业人士尝试对宝贝进行修复,经过一番努力,虽然修好了,但从外观看,仍然能看出明显的修复痕迹。李某要求共同保管物品的三方进行赔偿600万元。由于李某与三家单位在赔偿数额上没达成一致,便将三家单位告到法院。

原告李某称被告方在拍卖协议履行期间未尽完善保管义务,将该翡翠灵芝山子原物损坏,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他们赔偿损失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己则将翡翠灵芝山子的所有权转移给三被告。三被告则认为,该翡翠灵芝山子属于一级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是禁止买卖的,被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为证明这一点,三被告提交了一份《文物评审鉴定书》,载明翡翠灵芝山子的来源为“海外购藏”,初步申报意见“拟定壹级”。三被告认为,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给李某物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同时,博物馆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赔偿李某200万元;另一种是李某将翡翠灵芝山子转给博物馆,博物馆给付李某350万元;第三种解决方案是将该物品改工为两个独立件,如果李某愿意改工,他们愿意承担改工费。被告咨询公司同意某博物馆的意见。被告某拍卖公司则称,他们没有接手该物品,但毕竟他们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愿意在总赔偿额中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拍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文物实属民间收藏文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依法流通,被告以《文物评审鉴定书》作为认定拍卖协议无效证据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使委托拍卖协议无效,被告仍应承担返还物件的义务。

二是关于拍卖协议的效力是否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由于原被告所签拍卖协议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拍卖物件的保管责任。被告博物馆在保管物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物件的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被告咨询公司和被告拍卖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共同保管人,应共同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

三是关于物件的价值确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应承担物件损坏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该物件属于古董类物品,没有可参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物品。而根据双方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合意的该翡翠灵芝山子物件的价值为600万元。该物件受损后,其观赏性及收藏价值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失去了物件的完整性价值,既然原被告对物件的现存价值无法统一,则李某将修复后的物件应交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李某600万元赔偿款更为公平、适宜。法院据此判决三被告赔600万,摔坏宝贝归三被告所有。(文/刘双舟)

 

功甫帖争议中的名誉侵权案

 

收藏投资活动主要与财产权有关,但是因收藏投资而引发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也非常多。季涛诉杨丹霞名誉侵权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功甫帖》据称是宋代大文豪苏东坡奉别友人郭功甫时所写手札,相当于今天的告别信,只有二行九个字“苏轼谨奉别功甫奉议”。据专家考证,手札应该是苏轼三十六、七岁时所作,熙宁初,王安石执政,几年后,郭功甫被擢升为殿中丞,后在奉议郎致仕,路过杭州,期间苏东坡正好在杭州任通判,据推测这幅手札就在这段时间完成。作为收藏中的书法作品《功甫帖》已经传了900多年了,曾被多次录入中国艺术领域中最为权威的各类典籍之中,历代藏家对其评价甚高,见著于安岐《墨缘汇观》、翁方纲《复初斋文集》、李佐贤《书画鉴影》、张珩《张葱玉日记·书稿》及徐邦达《古书画过眼要录》等著作。李佐贤在《书画鉴影》中记载,这幅作品被录在苏轼、米芾的四幅手札合册中,四件作品中。收藏界认为,合册曾被天津银行收藏家许汉卿收藏,后经过装裱,四幅作品已经改装,之后便失踪了,主流观点认为是流失海外了。

2013年9月19日,中国藏家刘某在纽约苏富比拍卖会上以822.9万美元购得《功甫帖》。2013年12月21日,上海博物馆三位研究员集体公开质疑《功甫帖》为伪本,并在2014年新年第一天公布研究报告,藏家刘某接二连三发表声明,而苏富比也于1月4日发表声明坚称《功甫帖》为真迹,并公开承诺将于10日内出炉相应报告,这一系列事件将《功甫帖》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争论。卷入这一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众、波及的领域之广、给艺术品市场带来的影响之深,可能都算得上中国艺术品市场史上之最了。这场围绕着《功甫帖》真伪的“混战”催生了一起值得思考的名誉侵权诉讼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两位原本与《功甫帖》收藏投资毫无关联的人,原告是著名拍卖师季涛,被告是故宫博物院书画部研究员杨丹霞。

原告季涛是国家注册拍卖师,拍卖公司总经理及国内相关专业机构的兼职研究人员,被告杨丹霞是故宫博物院书画部研究人员,两个人彼此根本不相识,也没有过没有任何交集,在《功甫帖》的讨论中,他们与《功甫帖》这桩交易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虽然各自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参与《功甫帖》的讨论,但是充其量算是个“配角”或者说“凑热闹”的,但是就是这两个配角却为了《功甫帖》打起了官司,成为了诉讼的主角。

根据诉讼中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21日出版的《新民晚报》文娱新闻版面报道了上海博物馆书画研究部钟银兰、单国霖、凌利中三位研究员公开指出2013年9月在纽约苏富比拍卖行以5037万元人民币成交的苏轼书法《功甫帖》系“双钩廓填”的伪本。2013年12月23日,季涛在其网络博客平台上发表《苏东坡的<功甫帖>真伪之争将如何了结?》一文,质疑上海博物馆三位专家在上述报道中的意见。之后,他又陆续发表了《上海博物馆三位专家为啥要质疑在<功甫帖>真伪?》、《由<功甫帖>纷争谈博物馆专家为民间鉴定》、《上海博物馆应说明<功甫帖>的来龙去脉》、《博物馆专家如何为民间服务?》、《苏轼<功甫帖>研究、鉴定报告的PK》、《<功甫帖>纷争的七大蹊跷》等多篇博客文章。

2014年1月11日,杨丹霞在新浪微博上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户名为“Mr让阿让”的微博(http://weibo.com/u/3975720750)。2014年2月12日8时53分发表微博称:“客观、理性不是自夸的,需要群众自发的、广泛的认同,而非这种填鸭式不停转发,过度的脂肪不利于健康,客观是要求没有利益关联,理性是基于获得公认的学术积淀。因此,这些文章是什么东西,很让人也怀疑您的动机,在大家都清楚您和作者以及季走(狗的卡通符号)的私交之前提下。若我这么说还被斥为五毛,汝辈,呵呵”。2014年2月11日14时16分发表微博称:“谢谢你这位小妹妹仗义执言。没想到大陆艺术品收藏界居然有如此混乱,真让人目瞪口呆。自古公道在人心,今天好几个素昧平生的新朋友私信劝慰我不要理睬季走(狗的卡通符号),骂他发到给了他狂吠的机会,也许冷眼蔑视更利于我辈涵养修为,我觉得也是有道理的,不知诸位好友意下如何。”2014年2月11日10时10分发表微博称:“如果谁把顾问自己要购藏这句话当真,那肯定是同学们太天真太善良了:这不过是搔首弄姿,聊表忠心的空头支票,因为其侍奉的本主刘大佬不会退货更不可能转卖。但我不想不讲道义地就批评抨击他,因为这还有其善良一面,即便是出于在天大压力下的无奈!正因如此,他或许更值得同情,远远不及季走(狗的卡通符号)般无耻。”2014年2月10日20时45分发表微博称:“姓季的乏(狗的卡通符号),正如你最初对我所做的一样,我将你和你的满嘴‘丫’的粗口主子都扫进了黑暗的垃圾堆-那本就是你们该待着的处所。祝你们早日托生蜕变成人。加油哦,虽然很不看好你们。(两个笑脸的表情符号)”。2014年2月10日17时16分发表微博称:“季涛之流伪公知一向以混淆视听为主要手段,混迹于线上线下,谋取富豪收藏爱好者或少数以专家自居的书画倒爷施舍的残羹剩饭而自得。凡有何风吹草动,大至东莞扫黄,小到土豪买假苏轼,都可以见此货上蹿下跳,摇舌鼓噪,丑态百出!遇不同意见即犬吠连连,污蔑别人五毛党。此货,实为古玩行搅混水大公害也!”。2014年1月15日12时07分发表微博称:“功甫风波感想六:公众应认清季涛、李路平之流造谣生事者真面目!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季涛之流伪公知以打群架泼妇骂街方式弹压异己,五毛党帽子满天分;动辄造谣专家故意断假,渲染博物馆以官欺民鼓动群众逆反情绪,为各路怀有偏见的砖家博文摇旗呐喊,指鹿为马—收藏界资本家的乏走狗可以休矣!!”。2014年1月14日17时40分发表微博称:“季涛,砖家李某等诸多张口闭口‘尊重前贤’,拿徐邦达一句话压死活人的现世精们现在怎么说?还说上博故意放水?还是立刻去报案把上博馆长、专家全抓了?我勒个去!(两个挤眼张嘴的表情符号)”。

季涛2014年4月4日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新浪微博用户Mr让阿让的上述微博内容进行了保全公正,并只做了公证书,以此证据来证明杨丹霞侵犯了其名誉权。季涛为了保全公正支出了3065元公证费。2014年7月1日,季涛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杨丹霞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季涛在起诉状中诉称:在《功甫帖》讨论中,原告先后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了《苏东坡的<功甫帖>真伪之争将如何了结?》、《上海博物馆三位专家为啥要质疑在<功甫帖>真伪?》等若干学术讨论文章,表达了自己的诸多观点,有多家网站转载了该等文章,在业界产生了一定影响。2014年1月11日,被告刻意隐瞒真实姓名,在新浪微博上以通行证为“18611791909”的手机号码注册了用户名为Mr让阿让的微博,此后被告在该微博上冒充香港人士的口气,多次发布蓄意谩骂、贬损、侮辱原告及大陆业内其他诸多学者名誉的言论:2014年1月14日17时40分被告转发并评论“我勒个去”;2014年1月15日12时07分被告在微博上发表评论“伪公知以打群架泼妇骂街,五毛党、帽子满天飞”;2014年2月10日17时16分,被告陈述“残羹剩饭、上蹿下跳、犬吠连连”;2014年2月10日20时45分,“丫、狗的图案、祝你早日托生变成人”;2014年2月10日17时14分,被告转发自己的微博并评论“图案狗无耻”;2014年2月11日14时16分,被告发表的“不理睬季走狗”;2014年2月12日18时33分,被告微博称“季走狗”。目前上述侵权微博内容还在被告的微博上。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多次公开发布针对原告的言行,使用不当语言侮辱原告人格,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删除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针对原告的侵权言论;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首页上发布向原告道歉的道歉函;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65元。

杨丹霞代理人辩称,Mr让阿让微博确实是被告的微博,但是新浪微博未经本人许可,向原告披露某个人信息,证据来源违法。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犯,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确有名誉受到损害,原告的名誉并没有因被告的行为受到损害。2014年注册,其发布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原告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受到很多人的追捧,可以看出我方当事人陈述的言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名誉权的损失。原告在事发之时,不采用向新浪微博举报,采取有利措施阻止其扩散,由于原告的行为,使被告微博中的内容不停转发,原告的上诉行为是原告的自行炒作,扩大影响,被告只是在微博上发表了几条批评的言论,被告的微博关注度是非常小的(注:法院查明,公证时微博Mr让阿让的粉丝数为112,起诉时Mr让阿让的粉丝数979)。被告的微博内容,是原告不断转发,从而导致被告微博内容不断扩大传播影响。被告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注册微博批评原告是出于原告侮辱博物馆人,因被告本人为故宫专家的身份,只是想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故申请微博对原告进行批评,原告利用捏造事实,对文博界的抨击,在社会上影响是非常恶劣的,被告只是以微博对话方式对其进行斥责,是维护文博界权益,被告批判的是以原告为代表的资本家损毁文博界,因被告无法容忍原告的行为颠倒黑白,故在微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的初衷是对原告的做法进行批评,对原告告诫。被告的言论是在正常媒体所使用的语言,被告的批评的语言是被官方所认可的。走狗一词在书画艺术史上并非贬义词。今天走狗词语的含义并非简单的贬义词,被告使用的语言确实有讽刺的意思,但并非侮辱、贬损。在被告微博上的词语,原告在其微博上也发表过。被告陈述的很多语言都是中性词。被告只是普通网民一员,语言过激在网络上是非常常见的行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被告在网络上发表看法,是自己在行使其自己的权利。被告虽言辞激烈,并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受到保护应该受到限制。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关联性不认可。

法庭上双方争论非常激烈。被告方认为,原告作为微博认证的“大V”,属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能有效利用地位自我救济、澄清,因此其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应较普通公民有较高容忍义务。原告方则认为,季涛不属于公众人物,其名誉权的受保护程度不应受到克减,杨丹霞在新浪微博上多次使用不当语言侮辱原告人格,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季涛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季涛的社会评价,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最后争议的核心变成了‘走狗’一词是不是侮辱诽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行为之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行为之特殊性,应考查侵权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本案中,原告作为注册拍卖师及国内相关专业机构的兼职研究人员,被告作为故宫博物院书画部研究人员,双方有权利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对书画研究进行文明理性的学术批评,但不应包含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被告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其个人新浪微博中以Mr让阿让为名发表的“祝你们早日托生蜕变成人”、“季涛之流伪公知以打群架泼妇骂街方式弹压异己”、“都可见此货上蹿下跳,摇舌鼓噪,丑态百出!遇不同意见即犬吠连连,污蔑别人五毛党,此货,实为古玩行搅混水大公害也!”等言论,直接针对原告的姓名“季涛”,并使用“姓季的乏(狗的卡通符号)”等词语,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用侮辱的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损害后果相一致。本院判定被告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针对原告花费的公证费用属于其进行证据保全花费的合理费用,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杨丹霞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其侵权行动,并删除其微博上的有关侵权内容;2、被告杨丹霞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季涛公开赔礼道歉,连续发布三十天,(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杨丹霞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杨丹霞负担);3、被告杨丹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涛经济损失3065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杨丹霞不服,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丹霞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丹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丹霞负担。

季涛说他诉讼的原因是“不允许在网上这样骂人”,“如果大家都这么骂,把社会上的烦恼都拿到网上发泄,会造成紧张。”他还强调“普通人骂我就算了,学者我不能容忍,大家都是学者,讨论问题采取谩骂的方式我不能接受”。终审判决后,季涛在其微博中表示:“由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可见,法庭并不关心《功甫帖》的真伪,他们关注的是:人们公开发表的语言是不是妥当。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不能光明正大的与大家一起讨论问题,而是躲在暗处谩骂攻击别人,违反了人际和谐交流的基本准则!该判决也许将有助于促进微博语言的更加文明!这是我十分乐意看到的事情!”在终审判决前一天,杨丹霞在自己的博客中声明:将关闭自己微博和博客,并继续对骂人一事辩解,仍然坚持说《功甫帖》是“开门假”,并坚称“自己是一个弱弱文人”,必定遭到不少的攻讦。该诉讼成为了《功甫帖》事件中的除了真伪之外的另一个社会关注点。(文/刘双舟)